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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

时间: 2022-12-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691 收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北航”)成立于1952年,是新中国第一所航空航天高等学府。学校分为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占地3000亩,总建筑面积170余万平方米。建校以来,北航一直是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校,是全国第一批16所重点高校之一,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2011计划”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名单。2018年入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名单。

  北航飞行学院创建于1993年,29年来为国内众多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南方航空、东方航空、中国商飞、顺丰航空、春秋航空、厦门航空等公司)培养八千余名飞行员(其中两千余人已成为各航空公司责任机长),目前在校学生共计一千余人。学院位于北航沙河校区(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南三街9号),现有三个本科专业:飞行技术、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本简章发布的招生专业为飞行技术(四年制本科)。

  一、招生计划

  我校2023年与中国国际航空、南方航空、东方航空、顺丰航空合作培养飞行学员,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收本科生飞行学员。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发布的2023年本科生招生计划为准。

  二、招生条件

  (一)招生对象

  1.参加2023年全国统一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年龄16-20周岁(出生日期2003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男生(北京市、浙江省有部分女生招生计划)。

  2.考生须符合民航招收飞行学员的身体条件、心理品质条件和政治条件。

  (二)身体条件

  身体条件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要求,其中须注意以下重点要求:

  1. 任何一只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1。

  2. 身高不应低于168cm。具体标准参照相应航空公司要求。

  3. 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注:BMI=体重(Kg)/身高的平方(m2)

  4.全身骨头及关节无疾病或畸形;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

  5.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无慢性消化系统疾病。

  7.无病毒性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肝脾明显肿大。

  8.无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如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9.无精神病家族史;无癫痫病史。

  10.无较重的晕车、晕船、晕机史。

  11.无弱视、斜视、色盲、色弱。

  12.无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13.无肺结核。

  14.无胆道或泌尿系统结石。

  15.若曾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则要求接受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且接受手术时年满18周岁,并满足其他相关要求。

  因顺丰航空公司需执行较多夜航任务,报考考生(涉及河南省考生、陕西省部分考生)身体条件在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要求的同时,还须满足顺丰航空公司提出的其他相关体检要求,重点如下:

  1.未曾接受角膜屈光手术。

  2.心电图未显示心肌ST缺血改变。

  3.脑电图无异常。

  (三)心理品质条件

  心理健康,满足飞行职业要求,并须参加招飞体检中心心理健康评定。

  (四)政治条件

  参见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相关要求。

  三、招飞流程

  1.报名

  有报名意向的考生依据飞行学员招飞条件先行自查,符合条件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注册报名,报名网址为:http://gaokao.chsi.com.cn/gkzt/mhzf/。

  2.初检

  考生报名成功并通过审核后,将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接收到初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考生按要求时间携带填好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招生预报名表》到指定地点接受初检,也可以在初检现场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招生预报名表》,初检时须携带身份证、一寸证件照(1张)。《飞行学员身体条件标准》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招生预报名表》可到北航飞行学院网站(https://flying.buaa.edu.cn/ )下载。

  3.体检

  初检合格考生参加由北航飞行学院与具有民航局鉴定资质的体检机构统一组织的招飞体检。体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确认有效招飞申请

  考生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确认的“有效招飞申请”,将作为考生填报飞行技术专业高考志愿的依据。有意报考我校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若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确认的“有效招飞申请”中不包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将视为无效高考志愿,我校将不予录取。

  5.背景调查

  我校相关部门或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将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背景调查。

  6.高考

  以上过程均合格的考生方可按要求报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参加本年度高考,外语语种仅限英语。

  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限理工类考生报考。对于2023年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考生报考我校飞行技术专业,须选考物理,其他两门选考科目不限;河北省、辽宁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考生报考我校飞行技术专业,首选科目须选考物理,再选科目须选考化学,另一门选考科目不限。

  7.录取

  高考录取环节中,具体投档规则以各省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对于进档并符合以上招飞条件的考生,我校将根据招生计划,按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英语、数学、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分数。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须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批次的省份,参照该省份确定的相应特殊类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且不低于生源省区市高考总分的60%,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00分(含)以上。

  对于部分省区市,考生若同时填报我校多个合作招飞志愿,将根据考生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确认的“有效招飞申请”,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四、入学资格审查

  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入学资格的学生将按照北航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培养方案

  录取后,学生将进入北航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学习,学制为四年。在校学习分为四个阶段:1.理论学习阶段;2.航校飞行训练阶段;3.换照考试阶段;4.毕业设计及岗前培训阶段。

  六、停飞安置及转专业

  学生在籍期间,如由于身体、技术等原因被停飞,依据北航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转入飞行学院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学习,毕业后自主择业。

  七、毕业及待遇

  2023级学生为中国国际航空、南方航空、东方航空、顺丰航空公司培养,学生毕业并达到公司要求后,直接进入相应合作培养单位工作。

  飞行员属高薪职业,飞行技术专业学生毕业后,工资待遇与国内同行业标准相当,并随飞行经验和级别的提高相应增加。

  八、有关费用

  学生需按北航本科生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5500元/年)、住宿费(900元/年)。学生日常生活费用自理。其他费用依据相关协议由相应航空公司承担。

  九、其他说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航招飞工作的通知》(民航综发[2016]11号)以及《关于深化民航招飞校企合作的实施意见》(民航综人发[2017]2号)有关要求,我校2023年将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重庆市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校企合作招飞工作;在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校企合作招飞工作;在北京市、上海市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校企合作招飞工作。

  如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我校招飞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十、联系方式

  招飞期间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北航飞行学院咨询电话:沈老师010-61716505

  河南、陕西(顺丰):沈老师010-61716505

  北京(国航):蔡老师010-64599090

  河北(国航):果老师010-61462263

  辽宁(国航):孙老师0411-88123167;汤老师010-61465819

  浙江(国航):陈老师0571-86663553

  重庆(国航):李老师023-67152847

  北京(东航):商老师010-81017226

  上海(东航):陈老师021-22331805;周老师021-22331804‬

  北京(南航):郑老师010-53377908

  辽宁(南航):任老师024-23198395

  吉林(南航):黄老师0431-89606076

  黑龙江(南航):贾老师0451-88023662

  湖北(南航):曾老师027-85300165

  广东(南航):陈老师020-86123442  

  陕西(南航):陈老师029-33264889

  新疆(南航):刘老师0991-3804017

  监督电话:010-82317695;010-82338830

  北航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uaa.edu.cn/

  北航飞行学院网址:https://flying.buaa.edu.cn/

  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网址:http://gaokao.chsi.com.cn/gkzt/mhzf/

  十一、附则

  本招生简章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来源:阳光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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